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物权效力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的排他权和物权的优先权。
1、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具体是指同一个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且同一个物上不得设定相互冲突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在物权受到他人的侵夺时权利人可以对行为人主张物权请求权。
2、物权具有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对内的优先性和对外的优先性。物权的对外优先性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是,物权具有更为优先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是指同一个物上存在多想其他物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还有学者指出,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的观点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某一物权对另一物权优先,就意味着另一物权不优先,也即是有的物权优先,有的物权不优先,由此归结出物权彼此之间具有优先性的一般性结论,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另一种学说对物权优先性的问题持宽泛的理解,认为其既包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也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据,可解释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物权效力既有对债权之优先,又有物权彼此之优先为广义的见解。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1、设立登记
2、更正登记
3、异议登记
4、预告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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