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是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进行相关调查、收集、核实证据等活动的权利。
2、“律师在办理任何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时,都享有这项权利。
3、”辩护律师也不例外。
4、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为此,我国《律师法》第3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又给予了较多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
6、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介入,但没有调查取证权,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7、在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
8、《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要事先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同意或未经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进行调查。
10、否则,收集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
11、虽然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但由于控辩双方的对立,人民检察院往往不予以调查。
12、这一规定极为不现实,因为要求人民检察院为辩护律师收集有利于对方而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甚至有时还出现人民检察院阻碍辩护律师取证的现象。
13、同时,我国老百姓对辩护律师在观念上也存在偏见,如“为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罪责”等等,再加上辩护律师对证人不能给予保护,所以,不予配合、不理睬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取证经常碰壁,也是情理之事。
14、因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实现只好依赖法院。
15、所以,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辩护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权,即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以国家权力,收集、保全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的权利。
16、这是辩护律师享有的不可剥夺的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保障。
17、因为与之相应的法院调查权是一项司法权力。
18、所谓权力,是指“拥有作出决策并能在一定范围内约束人们遵循的社会能力。
19、”“权力的行使一般拥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具有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力量。
20、”“是一种指令与服从的关系。
21、”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力、司法权力、行政权力。
22、他认为司法权力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国家权力。
23、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考试权力和监察权力。
24、由此可见,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
25、“司法权力是司法机关进行活动最重要的保障和依据,没有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是不存在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