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证据合法性的内容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证据合法性有以下几个内容:证据的主体合法;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2、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都是证据。至于这“根据”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那就是有关法律中列举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定案证据又称“定案根据”,是裁判者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大诉讼法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认定事实的根据,即是定案证据。
4、法律依据: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7、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8、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9、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10、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11、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12、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13、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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