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第六条在
2023-12-10 22:15:01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六条在 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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