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哪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五)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2、根据我国法律规章,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章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章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7、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10、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法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12、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13、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14、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5、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
17、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
18、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章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3、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6、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法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8、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29、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30、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
33、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
34、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5、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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