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卖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该怎么缴税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企业卖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该怎么缴税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最近,经常有企业
2023-11-30 15:30:02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企业卖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该怎么缴税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经常有企业询问卖小汽车该怎么缴税?年底了,大家都准备换车了吗?基于内容比较复杂,我想着有必要写一篇文章梳理清楚。

小汽车的概念

本文所指的小汽车,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的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

涉及的政策依据比较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基本逻辑

一、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小汽车,主要考虑的关键在于是按照13%缴纳,还是可以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而根据财税2009年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规定享受的关键条件在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我们从这里着手判断:

在财税2013年37号文(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出台之前,小汽车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因此在此之前购入的小汽车,都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因此能享受财税2009年9号文的优惠规定。而在2013年8月1日后,小汽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根据财税2013年37号文附件二: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就需要提供具体的用途和用处,来判断是否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不得抵扣项目:最新的规定来自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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