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垄断行为作出(182.28及亿行政处罚会带来哪些影响)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如何看待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垄断行为作出,182 28及亿行政处罚会带来哪些影响很多人还不知道
2023-11-26 00:25:01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如何看待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垄断行为作出,182.28及亿行政处罚会带来哪些影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感谢12位知友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再次确认了2020年12月中央财经工作会议强化反垄断的决心。这无疑是值得欢迎的。

很多网友更关心以下5个问题:

1、处罚力度是否太轻?

2、是否还会对阿里巴巴开展更多反垄断调查?

3、阿里巴巴的股价会怎么走?

4、谁会是下一个被反垄断执法者处罚的大型互联网企业?

下面我对这几个问题简单回答下。

1、处罚力度是否太轻?答:是很轻。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19年5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官方刊物《中国市场监管报》发表了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的专访《细化措施落实竞争政策 突出重点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中提到: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基数问题。执法实践中,计算违法所得往往难度较大,但要应算尽算,不能计算的要充分说明理由。罚款基数应为企业上一年度的全部销售额,而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就此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已经专门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得到明确答复。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没有没收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带来的违法所得,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也没有充分说明不没收违法所得的理由。

因此,在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持续至少5年的情况下,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只给与罚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而且也涉嫌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要求,也背离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2019年在上述专访中的承诺。

即便是按2019年年度销售额的4%计算罚款本身也显得处罚力度过轻。

早在2011年11月初,京东就已经公开向工商总局举报了阿里巴巴天猫平台限制商户参与其他平台促销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随后,工商总局委托浙江工商局进行调查,结果石沉大海,至今也没有公开浙江工商局对阿里巴巴的调查结论。

直到,2020年12月底,市场监管总局才宣布:

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5年不立案,立案后三个半月就查结了。为什么立案比调查的周期长出20多倍?

但是,在这5年里,阿里巴巴美股的股价已经从2015年11月的80美元上下,一度摸高到2020年10月底319美元,即便在宣布对其开展反垄断调查后,股价仍旧维持在220美元上方,上涨了大约 275%,市值达到6054亿美元(近4万亿人民币),市值增长超过2.5万亿人民币。

如果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助于维持或巩固其市场地位,扩大盈利水平的话,那么通过把反垄断调查延误5年带给阿里巴巴的收益,或者市值上涨,恐怕远远不止182.28亿元人民币。

那么,为什么对阿里巴巴的反垄断执法没有能在2015年12月立案,在2016年4月查结,而是2020年12月才立案,2021年4月才做出处罚呢?

是因为有学者主张阿里巴巴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呼吁对互联网行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再多观察观察吗?(相关会议报道如《让子弹飞一会儿? 互联网平台“二选一”法律适用思辨》)还是因为阿里巴巴聘用了原商务部反垄断局离职官员,通过政府公关影响了反垄断执法进展?又或者是因为2015年底受工商总局委托调查阿里巴巴的浙江工商局,主张阿里巴巴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对工商总局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造成了误导,或者延误?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拖延执法,客观上都会使得有限的罚款被摊薄,使得违法收益更多,尤其在该案最终也没有能够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下。

2、是否还会对阿里巴巴开展更多反垄断调查?欧盟曾经在两年内对谷歌做出三次处罚,分别针对谷歌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曾通过公告表示对阿里巴巴“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那么,这个“等”字还包括哪些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否还会继续另案查处这些未公开提及的限制竞争行为?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相关官方报道的表述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公开披露是否还掌握了阿里巴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其他行为的证据或线索。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处罚决定之外,还公布了一份行政指导。如果阿里巴巴还存在该行政指导中提及的其他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还会调查呢?

至少从过去一段时间对互联网企业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来看,阿里巴巴实施的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仍旧可能会被查处,甚至可能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拆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恢复原状。

但是,对于阿里巴巴以往其他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要求商户维持全网最低价的行为(最惠条款),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应该依法予以查处,即便接受阿里巴巴的整改承诺,也需要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并在整改到位后才能终止调查。在这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相关官方报道都没能做出说明,是个缺憾。

3、阿里巴巴的股价会怎么走?综上所述,由于对阿里巴巴没有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顶格处罚,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力度弱于外界预期,因此阿里巴巴股价可能会出现上涨。类似这种实际罚款远少于外界预期的情况在以往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例如2013年国家发改委督办上海物价局查处上海黄铂金价格操纵案时,虽然违法行为持续长达10年之久,但是最终还是按照上年度【相关销售额】1%下限处罚,导致涉案主要企业老凤祥在被罚后股价反而出现跳涨。

快讯:老凤祥开盘大涨5% 发改委罚金太轻仅两天净利润由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没有明确表示还会追查阿里巴巴其他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反而还给出了细致的行政指导,阿里巴巴自身也表示会“诚恳接受处罚,坚决服从,将强化依法经营”,所以不排除投资者会基于“利空尽散就是利好”的判断,基于阿里巴巴的基本盘,追加对阿里巴巴的投资,导致其市值增长远超罚款金额很多倍。

罚款是企业承受的,如果接受罚款可以让市值上涨,投资者和持有阿里巴巴股权的高管层、创始人可能反而会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处罚中受益匪浅。

4、谁会是下一个被反垄断执法者处罚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在《阿里巴巴不再支持“二选一”,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或迎首战告捷?谁又将会是下一个?》中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

相比之下,外卖行业的“二选一”问题同样很突出,所以很可能会首先对外卖平台启动反垄断执法。但是,相比查处“二选一”,要恢复外卖平台市场的有效竞争,更应该考虑对没经过反垄断审查的美团和大众点评合并,饿了么与百度外卖、口碑的合并进行调查,并考虑通过拆分这些违反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来恢复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第一份更新:

1、为什么在周六公布处罚决定?

答:也许是为了避免在周中公布处罚决定给阿里巴巴股价带来打击,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破天荒地,选择在周六9点钟公布了对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同时还公布了对阿里巴巴的行政指导。由此可见,虽然阿里巴巴打破了我国《反垄断法》生效近13年来的罚款最高纪录,但是执法者仍旧非常呵护阿里巴巴,希望让投资者能够有两天时间通过充分解读处罚决定和官方媒体的相关宣传(如《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人民日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理性地做出投资决策,进而避免引发资本市场的恐慌,不仅对阿里巴巴的股价造成打击,也对其他已经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股价造成“误伤”。

2、为什么之前阿里巴巴没有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信息?

答:从上述宣传准备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能在几天前甚至几周前就已经对该处罚决定的公布做出了准备。而且,按照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的惯常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一般会向被处罚经营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例如,2021年4月2日,天药股份(SH:600488)公告称,2021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垄处告【2021】1号)(相关报道参见《天药股份违反《反垄断法》 拟被罚没4402.26万元》)。根据对阿里巴巴的处罚决定,在2021年4月6日阿里巴巴已经收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且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和天药集团不同,阿里巴巴没有向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和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信息。这样的做法是否有违美国或香港的有关规则,是否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又是否可能会因为信息走漏而诱发内幕交易呢?擅长解读K线的网友可以结合阿里巴巴港股近期的日K来分析下。

3、_以往笔者关注的阿里巴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其他争议行为:

天猫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被义乌商户上诉,两大疑点值得关注调查建议:通达系快递公司同步“取消优惠”同样涉嫌协同涨价违反经营者集中 | 阿里巴巴分步骤收购申通快递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经营者集中建议调查电影行业:光线传媒收购猫眼、猫眼收购微影、阿里巴巴收购大麦网、恒大腾讯设立恒腾是否涉嫌构成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电影票房井喷与资本布局中的反垄断隐忧举报: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违反《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全资收购饿了么案外卖平台“二选一”仍应按《反垄断法》查处——写在法院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100万之后 4、芒格投资阿里巴巴

_有报道披露股神巴菲特的老搭档查理·芒格在2021年第一季度新建仓阿里巴巴美股,在3月底的持股数为165,320股,以当时的股价计算持仓市值约3750万美元_(《芒格旗下公司Daily Journal买入阿里巴巴 3月底价值约3750万美元》)_。根据笔者粗算,其买入阿里巴巴美股的均价为226美元左右,也就是过去2020年12月24日阿里巴巴被宣布接受反垄断调查后的股价底部位置。

5、互联网行业强化反垄断的标志

网约车平台领域的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腾讯音乐案 、携程整合去哪儿网并和腾讯联手促成艺龙与同程网合并、腾讯视频与爱奇艺的协同定价、共享单车协同涨价、共享充电宝的协同涨价,也都是_公众长期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否都能被逐一查处,仍旧是检验强化反垄断决心的一块块试金石。

但是,在笔者看来,只有当至少有两家通过并购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中国互联网企业,被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予以拆分,才能够真正证明我国互联网行业真正进入强化反垄断的法治阶段,才会让互联网企业真正对《反垄断法》心存敬畏。否则,无论顶格处罚多少,无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对已经完成上市、坐拥数亿用户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执法的力度都更像是《人民日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所言的“扯扯袖子”而已。因为他们通过违反《反垄断法》行为所获得的用户增长、市场规模与市场地位往往是短期难以改变的_,尤其是通过并购获得的支配地位往往都是不可逆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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