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保管是什么法律关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保管合同种类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第一,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有关资料。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进行签订合同等复杂的程序,而是作为一位行为只要满足合同构成要件,保管合同就会成立。即保管合同本质上也是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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