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西安轨交7人被处理涉事保安停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这两天,发生在西安地铁上的一幕
2、持续引发热议
3、事件中
4、一女子疑似与他人发生争执后
5、被保安粗暴地拖出地铁
6、致使该女子衣服被扯坏
7、随着舆论不断发酵
8、8月31日,地铁方发布情况说明
9、9月1日,警方、妇联等
10、先后介入调查
11、尽管有了多方表态
12、但争议并未平息
13、“西安地铁回应女乘客被保安拖拽”
14、的微博话题阅读量
15、更是超过了13亿
16、有网友质疑,“两个人发生争执,不同时叫两个人下去协同解决,只叫女孩一个人下去?”“为啥在衣服已经扯破的情况下还在拖拽?”
17、也有网友表示,“如果真有严重问题,也应该是报警处理。保安粗暴的行为,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18、刚刚,西安发布处理通报:
19、西安轨交7人被处理
20、保安员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对其停职
21、_
22、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发生后,西安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3、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24、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25、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26、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27、工人日报评:拖拽女乘客至衣不蔽体,让文明与法治蒙羞
28、刺痛人们神经的,是一名女性在地铁站这样的公共场所,被拖拽到衣不蔽体、身体大面积裸露。这一幕不仅被不少围观者尽收眼底,还被录下视频发到了网上。
29、任何一名女性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一下,应该都会觉得羞愧难当,且极有可能留下心理阴影。
30、西安地铁有关情况说明的微博下,已经有30多万条评论,诸多网友对保安的过分拖拽、暴力“执法”提出质疑,同时认为地铁方面避重就轻,把过错都推给了女乘客,却拿不出女乘客“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车厢内乘车秩序”的实锤。
31、事实真相还要等警方的调查、还原。但有些道理和法律常识,这里有必要说一说。
32、首先要明确的是,现代法治没有“羞辱刑”。一个“影响乘车秩序”的人,不管其在车厢里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对其的处理都应该由专业的人、有权限的人去做,并且这种处理方式要在法律和规定的框架内。没有哪一条法律和规定支持,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可以被随意撕扯衣物、触碰身体敏感部位。
33、当然,如果事出紧急、不立即采取便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人员伤亡之类,保安可以出手。问题是,现场的情况有没有紧急、紧迫到这种程度?如果没有,那么这种“制服”就要讲究分寸和尺度。
34、其次,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足见对人格尊严的重视与维护。而西安地铁里发生的这一幕,不仅让当事人羞愧难当,也让围观者颇感尴尬,甚至可能会让整个西安市的文明都跟着背锅。
35、再有,保安,作为地铁里维持秩序的人,其职责和权限是什么、遇到不同的突发状况要怎么办、遇到乘客间的纠纷该怎么处理。龚先生以为,其上岗前应该是经过了培训和学习的,因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36、尤其需要明确的一点,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仅对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等少数行为,有劝阻和制止的权利。对其他一些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有权处罚、处理的主体分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37、此番事件中,不少公众将被拖拽的女性视为弱势群体和受害者,对涉事保安施以恶意揣测和“有罪推定”。实际上,保安并不是什么强势群体,某种角度上,其有些行为极有可能是来不及思考之下的一种“临场发挥”。真正应该追问的是,地铁方面对应急处理是否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是否到位,是否清楚明白地告知、教会了保安:什么事情可以自己做,什么时候应该求助警方,其工作的权限、分寸、注意事项是什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地铁的运营秩序与安全。
38、进而言之,无论对保安、对女乘客,还是对围观群众,都不必也不应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真正应该记取的是,如此有辱体面、让文明和法治蒙羞、让城市脸上无光的事情,坚决不能再发生。
39、面对突发状况、棘手问题,怎样做更得当,怎样做才不会让矛盾升级、不会带来“二次伤害”甚至成为舆情事件,如何回应舆情——对这些,所有城市公共场所维持秩序的相关人员,都应有所反思。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