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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闵行区、 松江区、 金山区、 奉贤区;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_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
3、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7、(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8、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9、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0、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1、(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2、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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