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的法律原则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
(一)五项原则:《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在规划制定方面,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通过加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从规划区域整体出发,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还规定乡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规划。在规划实施方面,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2.合理布局原则。合理布局是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有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内容,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要有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的内容。编制城乡规划,要从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方面,综合研究城镇布局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
3.节约土地原则。《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要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要切实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4.集约发展原则。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我国长期面临的资源短缺约束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朝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这是根据我国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从保障城镇发展的目标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定的事权,及时制定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与监督;二是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保证法定规划的严肃性;三是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促进城乡社会有序发展。
(二)五项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规划管理五项制度。
1、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一是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包括各类专项规划。二是明确了依法必须编制的城乡规划。各类规划中,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法定必须编制的规划。根据“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市、镇未依法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及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建设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乡、村庄是否应制定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三是规定了组织编制各类规划的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政府作为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详细规划;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四是规定了规划编制程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先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类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规划审批方面,规定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各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制度。一是规划许可制度。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与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划拨、出让两种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分别实行“一书两证”、“两证”两类规划许可程序。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基本许可程序是: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批准、核准、备案——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实行“两证”。基本许可程序是: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国土部门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证”制度。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农村村民依法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项目,其基本许可程序是: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批准;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里制定。此外,《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3、规划修改制度。为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维护法定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严格的规划修改制度。一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条件。明确只有在五种情形下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大大强化了修改规划条件的客观性。二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规划监督检查制度;
5、违反规划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二、《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亮点
1.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2.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3.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4.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5.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6.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