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中的否认与抗辩往往是被告进行防御的两种手段,但否认与抗辩在民事诉讼中往往容易混淆,两者性质的不同,使得当事人在证明责任的责任分配中也完全不同。本文在对否认与抗辩进行简单比较的基础上,谈一下笔者的对否认与抗辩的认识。
一、否认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真实或不存在时的陈述,它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一种否定。
根据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对事实的否认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直接否认,又称单纯否认,是指当事人仅主张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对其直接予以否定。例如,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存在金钱借贷关系的事实提出“我没有向你借过钱”的主张,即为直接否认。
(二)、推论否认,是指当事人以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相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依据,对相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所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存在而提出的“我不知道曾经借过你的钱”的主张,即未推论否认。
(三)、积极否认,又称为间接否认或理由的否认,是指当事人承认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但却否认其主张的效果事实,即当事人积极的主张与对方的主张毫无关联的事实,对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予以间接否定。例如,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而提出“我确实收到了这笔钱,但这笔钱是你赠予我的”主张,即为积极否认。由于借贷关系与赠与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被请求人的主张属于否认而不是抗辩,进而请求人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抗辩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指在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前提下又加性地提出了一个新的事实,但最终的法律效果还是要通过新事实来排斥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广义的抗辩包括诉讼法上的抗辩和实体法上的抗辩两种形态。实体法上的抗辩即在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抗辩又分为以下两类:
(一)、权利障碍抗辩,指抗辩者通过证明抗辩事实的存在,说明相对方主张的权利自始不能产生的抗辩,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主张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以驾驶人未经其同意私自驾驶肇事车辆的抗辩。
(二)、权利消灭抗辩,指抗辩者承认相对方主张的权利发生,但权利发生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的抗辩,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请求方请求返还借款,被请求方做出的已经对该债务进行了清偿的抗辩。
三、民事诉讼中对否认与抗辩的比较:
(一)、抗辩与直接否认
抗辩与单纯否认的区别比较明显,不论是何种抗辩,当事人都承认双方之间存在过一定的法律关系,只是因为抗辩事由的出现,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或者原告的权利已经消灭。而单纯否认则是否认方从根本上否认法律关系的存在,不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任何法律关系。
(二)、抗辩与推论否认
抗辩是以承认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过一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只是因为抗辩事由的出现导致所主张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而在推论否认中,尽管当事人是以不知道、不清楚或者不记得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由,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但否认方也是从根本上不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任何法律关系。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所主张的“虽借过该笔款,但后来已经归还”的意见,即为抗辩;当事人所主张“我不清楚是不是借过该笔款”的意见,即为否认中的推论否认。
(三)、抗辩与积极否认
抗辩与积极否认的相同之处在于:
1、抗辩与积极否认都承认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成立。
2、抗辩与积极否认都排除相对方主张的效果事实。
抗辩与积极否认的区别在于:抗辩是在在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证明其他事实的存在而排除、排斥、消灭相对方主张的效果事实。而积极否认则是通过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另一种法律关系而否认对方当事人的所主张的事实,认为相对方主张的效果事实,没有因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成立而成立。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所主张的“虽借过该笔款,但后来已经归还”的意见,即为抗辩中的权利消灭抗辩;当事人所主张“虽借过该笔款,但该笔款是对我的赠与”的意见,即为否认中的积极否认。
(四)、抗辩与否认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承担的不同。民事诉讼中,往往出现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提出针锋相对的两种主张,双方的主张均未被充分证明或均无法足以推翻对方的主张,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的主张为抗辩,则应当由抗辩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事实的成立;若当事人的主张为否认,则应当由请求方继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
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对于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正确, 所以正确区分抗辩和否认在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