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请丧假被辞退”事件告诉你谁能休“丧假”又能休几天“丧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上海一物业公司员工因父亲病逝回家奔丧被物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网友热议,该事件甚至引发发表评论“为父奔丧遭辞退,如此刻薄寒人心”。
我们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找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事件作出的(2020)沪02民终10692号民事判决书。通过该判决书我们看到事件的大致经过是:
王先生系上海安盛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王先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同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先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途中得知其父去世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同年1月15日,王先生返回上海上班。
到1月月底,物业公司向王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先生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纵观此案,王先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
“丧假”制度一时成为网上热议,话题“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甚至冲上热搜第一,下面我们也来简单的探讨一下目前的“丧假”制度。
一、“丧假”制度的现状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该《通知》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简单的将“丧假”制度归纳为时间1-3天,适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异地的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规定对使用的对象和适用的时间均有严格的限定。
我们注意到,在规定出台后,因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很多争议,特别是对适用的对象有很大的争议。因此,之后江苏、上海、浙江、北京、重庆等省市人社部门均先后出台文件,将“丧假”的适用对象扩大到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即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异地的另给予路程假。
因此,就目前来讲,现行法律法规对“丧假”的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天数仍有着明确的限制,存在着“丧假”适用范围较小,“丧假天数”较短的实际情况。
具体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也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丧假的适用对象、天数、请假流程等进行规定,但一般都会参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的规定进行制定,其使用对象和“丧假”天数一般都会严格限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的范围内。
二、“丧假”制度的改进建议:
1、有必要对“丧假”的适用范围作一定的扩大。
现“丧假”制度适用范围被限定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少数地区扩大为适用于岳父母或公婆的死亡,前者为血亲,后者为姻亲。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原《婚姻法》、原《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甚至刚施行的《民法典》中均未对“直系亲属”进行明确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何为“直系亲属”,何为“旁系亲属”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根据实践,我们一般认为“直系亲属”是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而“旁系亲属”则指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舅舅,舅妈,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
而根据我们目前各地的丧葬习俗,一般为长辈死亡举行的丧礼,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同辈、小辈们都会参加,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过世,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应当参加丧礼;对于旁系的兄弟姐妹、叔、姨、姑、舅等去世的丧礼在习俗上作为同辈或晚辈一般也会参加,而对于姻亲的近亲属死亡举行葬礼,在习俗和人情上说一般也会参与。因此我们认为法律有必要尊重习俗,简单的把“丧假”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父母、配偶和子女之间显然不符合习俗也不近情理,即使是扩大至岳父母或公婆,与现实中的习俗也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我们建议将丧假的适用范围扩大为《民法典》规定的配偶、血亲和姻亲中的近亲属,对于其他的亲属的“丧假”是否批准则可以交给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定。
2、一定程度上延长“丧假”天数。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的规定“丧假”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一至三天”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弹性,企业在执行时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形式尽可能缩短给予职工“丧假”的天数。
我们认为:
首先,亲属去世,特别是近亲属去世,会给职工带来较大的精神上的伤害,情绪不稳定会直接影响职工从事正常的工作,对此正如上海二中院在判决书中写的企业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因此,企业给予职工一定的时间调整情绪,即体恤了职工的不幸,也能让职工调整好情绪后更好的为企业工作。
其次,根据各地习俗,在近亲属去世后职工在处理丧事过程中都有着大量的事务需要处理,加上各地都有不同的风俗和惯例,有些比如上述判例中存在死者下葬前停放几天的习俗,以供亲人们悼念和追思,因此职工处理丧事的时间基本都会超过三天的时间。
因此我们认为“一至三天”的“丧假”对于近亲属的丧礼确实短了些,建议可以根据各地习俗将“丧假”天数调整为“三至五天”。
我们注意到已经有些地方政府将“丧假”规定为“三天”或“五天”,比如在《陕西省信访局关于干部职工婚假、生育、哺乳、丧假、探亲假以及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以给予三天的丧假”;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则明确规定了“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
三、职工和企业在操作“丧假”时的建议
1、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的规定“丧假”期间及“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是照发的,职工不提供劳动,单位仍需要支付工资,对企业来说确实存在一定的成本。而且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需经过单位行政领导批准才能享受“丧假”,原则上不经过单位批准是不能享受“丧假”的。因此,职工在享受“丧假”前也必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由单位领导批准后再行享受“丧假”。
2、企业在遇到职工请“丧假”时,也应该核实情况后尽快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对属实的尽快予以批准,否则像案例中物业公司未及时审批王先生的请假,法院将依法认定过错在企业,职工将不构成“旷工”。同时建议企业对职工在“丧假”过程中出现如案例中王先生这样超过“丧假”天数的情形时,要尽可能在查明事件背景缘由的情况下人性化处理,而不是机械的适用企业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激化劳资矛盾。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以职工带薪年休假冲抵或调休或视作职工请事假等方式妥善解决。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