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王小川被判了几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被告人王小川,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王庄村313号1号,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川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小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小川翻窗进入郑州市二七区贾砦村南二街38号的二楼被害人张宏伟的办公室内,将被害人放在办公室桌下的813元现金和一部银白色文曲星MP4(经鉴定价值60元)盗走。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2009年1月22日将被告人王小川抓获。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小川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4、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款及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款及赃物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张宏伟的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6、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小川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73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王小川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情节明显,且赃款、赃物已追回,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8、被告人王小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
9、(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