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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2.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
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3.依法领取 退休金 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 退休年龄 退休 之月起,按本人基本 工资 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
已建立了社会 养老保险 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
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
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2003年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15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
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调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
上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4.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5.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1、2项规定的待遇。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3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
6.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按本地规定落实。
流动人口从业人员 晚婚晚育 的,依法享有增加 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无用人单位,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和集体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8.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9.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包括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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