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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7月6日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2)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2000年3月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
案发
杜培武,山东聊城人,生于1967年5月,1985年9月考入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刑侦专业学习,1988年7月毕业分配到民航云南公安局工作,1994年和王晓湘结婚,后调到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工作,直到1998年4月22日身陷囹圄。
1998年4月20日晚约20时左右,在昆明市海埂,王晓湘与王俊波同乘一辆号牌为云O·A0455的警用微型而包车,碰到犯罪团伙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3人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出来寻找作案目标。杨天勇等人发现“二王”及警车后,就冒充缉毒警察用手铐铐住“二王”手腕实施抢劫,稍后用抢得的王俊波配枪(七七式,枪号1605825)将“二王”杀死,然后杨天勇驾驶这辆警车开到昆明动物园北门附近扔掉逃匿。
当夜杜培武多次呼妻子王晓湘,但始终没有回音。这种情况引起杜培武的疑惧。次日,即21日,杜培武无心上班,便请假到昆明寻找妻子(杜培武上班所在地距昆明市区约30公里),奔走了一整天,依旧没有消息。2日下午,杜培武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三大队诱捕。
逼供
杜培武被诱捕后,被送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事侦_支队,几名民警搜身后把他带到支队四楼的一间大办公室,让他坐在那里一直坐到下午5点,才把他交给专案组。
在专案组,杜培武被反复讯问4月20日的活动情况,接着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从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连续10天被留置讯问。其间,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但对方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
杜培武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12个小时,你们却关我10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竟然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在被扣押审_期间,杜培武才从办案民警口里得知王晓湘和王俊波被人枪杀的事。
审查10天以后,因为案情没有多大进展,办案人员只好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与此同时,专案组内查外调的工作却一刻也没有放松。由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人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
因此,警方动用了建国以来云南省最为先进的刑侦科技手段,从警犬、测谎仪、拉曼测试(射击残留物检测)到泥土矿物质含量微量元素测定分析等。至于传统的、常规侦破手段就更不用说了。除去上述刑侦手段外,一些部门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从杜培武手腕上的凹陷形伤痕和被打烂的衣服及他写的《刑讯逼供控告书》中可见)。在人的意志无法忍受的心理、生理痛苦等强大压力之下,杜培武只好承认自己杀人犯罪,并“讲述”了一整套骗枪杀人的“情节”。
一审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也为他作无罪辩护,并抛出了四个问题。
刘胡乐(杜培武辩护律师)
1.
杜培武口供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的。
2.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3.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4.
本案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确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面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提出需要休庭补充取证,于是一审的第一次庭审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这回杜培武悄悄地将他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开庭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
还使
出了最后一招: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据法律是无效的,但他所做的这一切被法庭漠视。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
出于求生的本能,杜培武于1999年3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杀人动机无证据证实;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本案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为由希望省高院认真审查,不要草菅人命。4月6日,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二审辩护词》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
1999年10月20日,云南高院“刀下留人”,终审改判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杜培武1998年8月6日的遗书
真凶出现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杨天勇的保险柜里!至此,杜培武的冤屈彻底洗刷干净。
杨天勇
2000年7月6日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2)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2000年3月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
后记
杜培武案,
引起了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令华指出,杜培武案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案例,司法部门应从此案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思想素质,
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
为防止此类冤假错案再发生,云南省公安厅设立了6道防线。
1.采取留置盘问、刑事拘留、拘传、传唤等措施时,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制部门负责人要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
2.审讯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两名以上民警参加,在场民警不制止刑讯逼供的要负连带责任。
3.民警审讯嫌疑人的场所,必须在醒目位置写上“禁止刑讯逼供”的警示标语。
4.凡是新入监管场所的人员,必须进行体表检查,发现刑讯逼供嫌疑应立即报告。
5.开展防止刑讯逼供民主生活会,对各方面刑讯逼供的举报,及时处理。
6.从严治警,严格执法。对已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必须依法及时查处。
而在杜培武案中参与刑讯逼供的民警, 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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