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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组〔2010〕51号
2010年9月16日印发)
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完善公务员选用机制,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处级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调任和转任。
市委管理干部的调任、转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一定的职位空缺。
第四条公务员调任、转任遵循以下原则:
(一)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原则;
(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从严掌握,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调任
第五条调任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中央和省有关公务员调任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调任到市直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处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任到区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处级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处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任到县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国有企业调任人选,应具有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层次。
(三)调任人选除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应在调出单位任本职级满2年以上。
(四)调任人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五)大连市行政区域外调任人选,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比照我市区域内同职务层次调任人选下调5岁,调任人选的身份和职务层次须经当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予以证明。
第七条调任人选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方式产生。从国有企业等确定调任人选需通过考试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根据调任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拟调任人选事先归口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归口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函)。需说明本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
(二)《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材料,调出和调入单位公示结果,按规定需要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四)调任人员档案。
第三章转任
第九条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不同机关、不同职位之间的平级调动。
第十条转任应符合拟任职位的条件要求并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市直机关应重点从基层公务员队伍中选拔。原则上,转任人选尽量在本地区产生,如确因工作需要从行政区域外转任,应遵循单位层次对等原则。
第十一条从下级机关转任上级机关或者从行政区域外转任的,转任人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机关工作经历。转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转任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任:
(一)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务员转任,可由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市直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可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产生转任人选。
第十四条转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转任职位和转任条件;
(二)提出转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部门(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呈报审批;
(七)办理调动、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转任到市直机关以及市直机关之间转任的,从北三市、长海县及行政区域外转任到区级机关的,须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除以上情况外,由调入调出机关所在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归口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转入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拟转任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转任人员,并按转任管理权限归口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函)。需说明本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及转任理由;
(二)《公务员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转任人员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材料,按规定需要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四)转任人员档案。
第十七条从行政区域外转任到我市的,转任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层次须经当地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予以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掌握调任、转任工作的标准、条件、程序,违反规定呈报的调任、转任事项不予批准,已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
第十九条调任、转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大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1〕49号)、《关于北三市等地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入市内机关工作的管理意见》(大人发〔2005〕24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3.公务员转任审批(备案)表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备案)表
第二篇: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10月17日发 粤人发[2003]26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 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前,调入机关(单位)要根据职位情况,确定拟调任人选,安排他们参加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或能力测评,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及调任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一)省的党政机关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转任不涉及迁移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由转出和转入双方按管理权利协商办理,并事先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确认;涉及迁移户口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
(一)要求调(转)任函件。调(转)入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
(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五)己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六)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七)体检证明;(八)增人计划卡;(九)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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