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二:基本原则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二:基本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3-11-08 00:05:01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二:基本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理论上存在共识的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被告人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如果控方提出的证据依法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被告人仍是无罪的。

举证责任应由公诉方承担,这一责任不可转移。

注:我国法律上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当中,仍要求公诉方举证证实此类犯罪的事实存在,只是在公诉方举证充分的基础上作了有罪认定,此时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持有正当理由或相关物品合法来源的,就可以成立犯罪。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

2.控审分离原则:不能由裁判者同时承担控诉职能,必须分工负责;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只能限于检察官提起公诉的范围之内,不能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注:这一原则不等于法院只能对公诉的罪名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公诉提出的是某一行为人实施的某行为构成某种刑事犯罪的主张,此时涉及的行为已经固定。如果法院并未认可公诉机关所主张的A罪而是判决行为人成立B罪,其仍是基于公诉机关所控诉的行为而得出的司法结论,因此与本原则并不冲突。

但如果法院基于行为人的案外的其他行为而作出与本案行为无关的C罪判决,则违反了本原则的要求。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4.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行为,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5.公正审判原则:受刑事裁判影响的人对于诉讼程序要有充分的参与机会;裁判者须保持中立地位;程序参与者机会平等并容忍合理差别(如:允许对于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裁判活动须保持理性,不能被个人好恶感情所指引;刑事程序进行必须及时,不能无谓拖延诉讼进程;生效裁判(错判除外)产生终局效力。

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能因同一行为对任何人进行第二次或以上的起诉、定罪和量刑。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监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现行《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依靠群众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条提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该法第50条提到: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的事实,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条提到: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逮捕等部分强制措施的执行等侦查期间由侦查机关所实施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职权。

(3)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或对审判活动本身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4)执行监督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9.审判公开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提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该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提到: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犯罪者除外)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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