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枣庄网银大盗被判多久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员工在三位加钞员的帮助下,调包空钞箱,先后十余次窃取了银行280万元现金。最终,该银行员工被判七年有期徒刑,三位加钞员被判拘役三到六个月不等。
2、利用便利勾结加钞员取走280万
3、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近日发布的(2018)鲁0402刑初675号判决书显示,梁某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职工,黄某开、王某、段某系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加钞员。其中,黄某开于2014年7、8月份至2015年9月,王某于2014年7、8月份至2015年7月、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14日,段某于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14日,负责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离行式自助设备(ATM)机加钞、清机工作。
4、经查,2014年6、7月份开始,梁某利用在银行制定离行式自助设备(ATM)机加配钞计划、进行账务处理等职务便利,在更换钞箱时秘密窃取20万元。此后至2017年2月14日,梁某继续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黄某开、段某、王某等三人先后配合下,采取用空钞箱调包的方式,先后10次将该行枣庄分行的260万元资金挪出,由梁某个人占有使用。
5、案发后,梁某、王某、段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6、两加钞员上诉后获减刑
7、2018年8月24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黄某开、王某、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银行损失共计280万元,被告人黄某开、王某、段某承担连带责任。
8、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及原审被告人黄某开、段某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及上诉。2018年12月2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9、2019年3月15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管理的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开、王某、段某帮助梁某将银行资金从其所在银行挪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故重新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黄某开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损失共计280万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