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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全省最高一级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55年2月成立,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全院现有工作人员485人,其中审判人员297人,其他工作人员188人。
4、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6、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7、(一)最高人民法院;
8、(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9、(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0、(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1、(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12、(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13、(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14、(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5、(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16、(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17、(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18、(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19、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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