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连锁店类型有哪些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常见的连锁店类型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连锁快捷酒店,尚客优、汉庭
2023-11-03 11:30:01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常见的连锁店类型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连锁快捷酒店,尚客优、汉庭、七天、格林豪泰、速八等。

2.连锁大酒店,喜来登,希尔顿等。

3.连锁便利店,7-11等便利店。

4.连锁火锅店,海底捞,呷哺呷哺,彤德莱等火锅店。

5.连锁快餐店,多禾馅饼等快餐店。

6.连锁西餐店,西恩牛排,红屋牛排等牛排店。

7.全国有名的,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沙县小吃,重庆鸡公煲,兰州拉面,黄焖鸡,麻辣烫,各种奶茶店。

连锁经营的类型:

直营连锁(或正规连锁,简称RC),即所有的店铺(store)都是由同一经营实体-总公司所有(companyowned)。

自愿连锁(或自由连锁,简称VC),即各店铺资本所有权独立,采用共同进货,协议定价的一种商业横向联合。

加盟连锁(或特许经营,契约连锁,特许连锁,简称FC),即以单个店铺经营权的授权为核心的连锁经营,也就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异同

直营连锁与特许经营不同的是,直营连锁体系内的各个连锁店铺的所有权归同一民事主体-总公司所有,各连锁店铺与总公司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连锁店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加盟店的所有权归各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加盟商所有,各加盟商独自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与特许人无关。

自由连锁与特许经营不同的是,虽然各个连锁店铺的所有权是独立的,但在自由连锁体系内,各个连锁店铺是靠一项松散的横向联合协议而组织起来,并不存在一个叫做总公司的民事主体来统一管理,更不存在一个叫做特许人的民事主体向各家店铺授予特许权。

从两个概念内涵方面分析,连锁经营的本质属性是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同业店铺之间为取得规模经济效益而实行横向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而特许经营的本质属性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特许人)向多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纵向授权,且其核心是特许人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综上所述,同样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连锁经营的诉求点在于发挥组织的规模经济效应,特许经营的诉求点在于利用组织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新价值。

特许经营,这种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授权,使得一个成功的品牌和单店经营模式在几乎不受特许人资本以及地域限制条件下得以无限复制。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国际上许多直营连锁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形成自身的品牌和单店的经营模式后,都转向以特许经营为主。

人力资源和激励机制方面:经营管理人员的招募和管理是最令当今世界商家感到头痛的问题。人力资源问题的关键是激励机制(motivation)。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加盟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即受许人是单店的所有者、投资者又是单店的经营者,受许人为了得到高的投资回报必然兢兢业业、亲历亲为、刻苦学习、持续改进。因此,特许经营为特许人从根本上解决了单店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问题。

事实上,许多大型直营连锁企业进行特许经营转型就是出于解决单店的管理机制的目的。如著名的中国**集团。世界上多数成功的特许经营企业特许加盟合同中都特别注明受许人本人必须参与单店的日常营运工作。

特许经营还可以为特许人带来许多方面的间接效益,例如:

1)特许人建立和发展特许经营体系的过程,就是特许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的过程。这个过程会使特许人的内外部资源得到全面整合,运营管理系统得到全面梳理,因而带来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2)特许人可以通过国际特许授权的方式,在短时间内绕过进入国国家投资领域的限制,实现低成本、低风险的海外市场扩张。

在商业流通领域中若干同业店铺,以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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