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行政机关为其行政行为举证的法律依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蒋中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相继施行以来,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已是平常事,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复议中遭到败诉或撤销的结果也屡见不鲜。
2、这就要求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不仅要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继续甄别梳理证据,认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诉讼或复议时仓促上阵。
3、举证责任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自我责任,它是一种根据特殊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即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责任,其特殊性在于后果可能是一种法律权利的丧失。
4、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
5、二是指举证人提供证据后可以证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
6、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
7、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把举证责任引入行政诉讼中,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由原告举证只在被诉“不作为”案件中为特例。
8、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源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
9、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有二:一是对被诉或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0、案例一:1999年3月29日,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碾庄村西门二组不服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非法转让0.37亩土地给曹瑞良等四户建商业用房的处罚决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立案后,向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送交法院及原告。
12、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对原告即被处罚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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