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那么,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2、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接下来,为你具体介绍恶意磋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4、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5、《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7、(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8、(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9、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10、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以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1、(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12、(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3、(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14、(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15、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6、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是指丧失与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17、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恶意磋商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法院很难认定,关键是证据问题。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