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业务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在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谈到,对于非吸案中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在很多地区仍然对业务员级别的人员进行了刑事追究。下面的案例就是善林金融案件中的业务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2013年12月,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周伯云(另案处理)。随后善林公司陆续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千余家理财门店,招聘业务团队。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广告宣传、赞助大型活动、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许诺高额的利息回报,销售“鑫年丰”“双季营”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5年2月起,善林公司先后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4个线上理财平台,收购或设立“意真金融平台”“善林商务/善悉商务/善信平台”“聚蓝/巨涟平台”“雪橙金融平台”“拿米金融平台”5个线上放贷平台,作为理财平台非法吸揽公众资金。2017年8月起,善林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销售由贵州中耀华建公司作为转让方的“政信通(幸福之路)”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后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018年4月9日,善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到上海市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善林公司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始,善林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天津南开花园分公司、天津西营门分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等十一家分公司用于非法吸揽公众资金。吸揽的资金均汇至上海善林总公司,该公司再给天津地区的各分公司人员按照吸揽资金的一定比例发放工资和提成。
1、被告人孙X,2016年4月入职善林公司天津分公司富力大厦营业部任业务员。经审计,其累计吸揽资金175万元,未兑付金额为69万元,获利6.96万元。其在营业部门店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12.3537万元,孙X表示自愿作为退赔款和罚金交纳。
2、被告人王XX,自2017年9月入职善林公司天津分公司富力大厦营业部任业务员。经审计,其累计吸揽资金120万元,未兑付金额为120万元,实际获利2.3748万元。其在营业部门店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的4.7346万元,王XX表示自愿作为退赔款和罚金交纳。
3、被告人胡XX,2016年5月入职善林公司天津分公司雅安道营业部门店任业务员。经审计,其累计吸揽资金117万元,未兑付金额为64万元,实际获利8.7767万元(其中公安机关已扣押其退交1万元、退交至本院2万元)。其在营业部门店被抓获。
4、被告人牟XX,2017年2月入职善林公司天津分公司雅安道营业部门店任业务员。经审计,其累计吸揽资金298万元,未兑付金额为84万元,获利4.54万元(其中公安机关扣押其退交1万元、已退交至本院3.54万元)。其在营业部门店被抓获。
5、被告人曹X,2017年3月入职善林公司天津分公司南开花园营业部门店任业务员。经审计,其累计吸揽资金371万元,未兑付金额为127万元,获利5.82万元(其中公安机关扣押其退交5.524万元、已退交至本院0.296万元)。其在营业部门店被抓获。
6、被告人李XX,2017年3月入职善林公司天津分公司南开花园营业部门店任业务员。经审计,其累计吸揽资金133万元,未兑付金额为113万元,获利6.26万元(其中公安机关扣押其退交5.3121万元、已退交至本院0.9479万元)。其在营业部门店被抓获。
7、被告人王X,2016年3月入职善林公司天津分公司南开花园营业部门店任业务员、小团经理。经审计,与其相关的业务累计吸揽资金887万元;未兑付金额为264万元,获利11.19万元(其中公安机关扣押其退交1万元、已退交至本院2万元)。其在营业部门店被抓获。
8、被告人吴X,2017年2月入职善林公司天津分公司南开花园营业部门店任业务员。经审计,其累计吸揽资金200万元,未兑付金额为137万元,获利6.08万元(其中公安机关扣押其退交1.5万元、已退交至本院4.58万元)。其在营业部门店被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X、王XX、胡XX、牟XX、曹X、李XX、王X、吴X受雇于善林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的高息理财产品,属积极参与善林公司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依法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X的犯罪数额属数额巨大,其他涉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均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依法酌情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酌情采纳。综合考虑八被告人在善林公司任职时间、职位、吸揽资金和造成损失的数额、退赃情况、到案情况,和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及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涉案被告人依法予以判处。其中,考虑被告人孙X、王XX在公安机关已经全部退交了非法获利并交纳了罚金之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王X退交了部分非法获利,应酌情从重处罚。另涉案吸揽的资金由善林公司上海总公司实际控制,故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额应由该公司承担退赔责任。
裁判结果
各被告人均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收缴在案的、扣押的涉案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41.7883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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