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袭警罪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罪名解读——袭警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罪名解读——袭警罪一、何为袭警罪
2023-10-29 23:10:01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罪名解读——袭警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罪名解读——袭警罪

一、何为袭警罪?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77条进行了修改,在第5款中增设了独立的法定刑,使得该款成为一个独立犯罪:袭警罪,即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刑法》第277条原来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且规定了比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更高,此举就是要严惩袭警的犯罪人。

二、主要表现形式: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三、关于本罪注意以下几点的理解:

1.暴力袭击的对象:

暴力袭击的对象的学理解释有以下两种:一种解释是说,暴力袭击的对象只能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权,不包括对人民警察使用的车辆、物品等使用暴力,没有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不构成本罪。另一种解释观点则认为,暴力袭击的对象不仅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权,考虑到警察执行职务的公务性,还应该包含针对警察执行职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如警车、警用装备等)进行袭击。

律师观点:本人更加支持的是第一种观点,即暴力袭击的对象只能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权,不包括对人民警察使用的车辆、物品等使用暴力。行为人以暴力损坏人民警察的车辆、物品的方式意在威胁人民警察影响其正常执法活动,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另依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的该行为还可以以妨害公务罪来处理。当然如果行为人抢夺人民警察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执法记录仪),同时给人民警察带来人身攻击性质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本罪中的“暴力袭击”。

2.关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法正在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就比如,治安警察依法出警,进行调解纠纷;交通警察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刑事警察依法开展刑事侦查、抓捕等。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十四点均属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内容。因此,如果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没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对该人员进行暴力袭击,不构成该罪。

3.“人民警察”的范围: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那么,“辅警”算不算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做明确的规定,关于该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在分歧,认为辅警是否属于人民警察范围的理论学说概括如下:

学说一:辅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之时,遭受不法分子的暴力袭击,应当视为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

辅警在协助警察执行公务时,可以视为人民警察,这与民众对于人民警察的认知并不冲突,具有一定的预测可能性。

辅警属于合同制警察,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指出,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既然认为合同制警察应当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位相同的刑事责任,就应当给予合同制警察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位相同的刑法保护。

学说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其明确规定的暴力袭击的对象是“人民警察”,而人民警察属于行政编制,国家财政发工资,工资稍高,每年都有考评,各项补贴完善,升职空间大,特别是拥有一定的执法权。但是身为合同制的辅警,是由公安机关直接聘用与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并不在正式编制之内,一般是没有单独的执法权的,因此辅警是不属于人民警察的范围的。

律师观点: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更加支持第二种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注:劳动教养已经被废除)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并且“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狭义“公安”,包括治安警、户籍警、刑警、交警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五大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辅警”属于“人民警察”,因此“辅警”不能算做是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

另外,成律师认为,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对“辅警”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好把控、不好掌握,因而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成律师期待国家可以更加科学的立法,健全法律体系,建立一套更加具有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法律体系,以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享

(一)案例一

关键词:交警大队民警、执勤辅警、设卡执勤、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2020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吉利牌汽车行驶至玉田县时,适遇玉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某1带领辅警董某等人在此处设卡执勤,为逃避检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卡口处驾车向左打方向、加油门逆行强行闯卡,其所驾车辆右前方蹭到执勤辅警董某,致董某右侧内踝及右胫骨远端前结节骨折。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经查,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前,故应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妨害公务罪。——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1)冀0229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例二

关键词:执勤交警、击打达到轻微伤、暴力袭击、袭警罪2020年9月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润无证驾驶白色摩托车搭载二人,三人均未佩戴头盔,途经中山市西区路段被执勤交警冯某发现,冯某要求被告人黄润出示身份证件,被告人黄润因担心其车辆被扣,将车停好后逃离,冯某追上被告人黄润继续让其出示身份证件,被告人黄润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冯某头部、腰部,用指甲抓伤其额部(经鉴定,冯某伤情已达到轻微伤),后被告人黄润被冯某及接报后赶到现场的辅警区某控制。被告人黄润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刑初1429号刑事判决书。

(三)案例三

关键词:民警、暴力反抗、辅警受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袭警罪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胡友良因私自接电抽水被衡阳县渣江供电所发现后,渣江供电所工作人员在制止中,被告人胡友良与渣江供电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渣江供电所工作人员轻微伤。为泄私愤,被告人胡友良将渣江供电所公务车辆轮胎气体放掉。

2020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渣江派出所副所长及民警到被告人胡友良家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胡友良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亮明身份、告知其传唤的相关规定、出具传唤证后,被告人胡友良仍不配合,于是便对其强制传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友良暴力反抗,造成辅警凌某1受伤。渣江派出所所长得知相关情况后与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胡友良劝说无果后,决定强制传唤被告人胡友良。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胡友良激烈反抗,造成辅警凌某2、洪某受伤。经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凌某1、凌某2、洪某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胡友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具备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袭警罪。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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