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垃圾填埋处理
填埋是吸收大量城市固体废物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技术残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垃圾在填埋中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无害化的目的。
2.焚烧处理
焚烧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的可燃成分充分氧化,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取暖的方法。系统的焚烧炉在焚烧垃圾时,可将湿度为7%的垃圾转化为干燥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可以将热能转化为蒸汽,用于供暖、空调设备和汽轮机发电。焚烧具有减量化效果好(焚烧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的优点。然而,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成本极其昂贵。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设备产生的电能的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垃圾中含有一些金属,焚烧会产生二次污染。焚烧要求垃圾热值必须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成本增加到一般城市无法承受的地步。
3.堆肥处理
生活垃圾成堆堆放,在55~70℃下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的微生物分解能力,将有机物分解为无机营养物质。生活垃圾经过堆肥后,变成了卫生无味的腐殖质。既能解决垃圾问题,又能达到再利用的目的。而生活垃圾堆肥养分含量低,杂质含量高,长期使用容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恶化,需要在堆肥预处理或后处理单元进行严格分拣。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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