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杀人负刑责吗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法眼|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杀人负刑责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昨天,上海
2023-10-28 11:24:01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法眼|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杀人负刑责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昨天,上海“6·28”持刀砍杀小学生案一审开庭审理。

2、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一川因工作不顺等原因,自认为遭到“欺辱”“伤害”,遂产生杀害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

3、2018年6月6日,黄一川来沪。

4、同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黄一川通过多次实地观察,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

5、同月28日上午8时许,黄一川携带藏有上述斩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国语小学校门附近进行窥探,伺机对该校学生进行砍杀。中午11时30分许,该校学生放学,黄一川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实施砍杀行为,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谭某某母亲张某某轻伤。行凶后,黄一川在群众和安保人员的围堵下被当场抓获。

6、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综上,公诉机关认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伤、1名成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黄一川杀人动机极其险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7、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那么,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负法律责任呢?

8、法眼君来普法了!

9、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10、(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11、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12、(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3、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4、(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17、从检察院对黄一川的指控来看,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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