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2、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4、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5、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7、(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8、(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9、(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10、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11、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12、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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