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捅马蜂窝导致他人伤亡该承担哪些责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核心提示:当事人捅马蜂窝后,应采取警示措施、向消防部门报警等积极举措来消除危险,当事人若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他人伤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人们通常将惹祸比喻成“捅马蜂窝”,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因为捅真正的马蜂窝惹了麻烦。
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发现,经常有人或出于排除隐患,或出于爱吃蜂蛹的目的“捅马蜂窝”,被马蜂疯狂报复,导致自己或路人伤亡。如果造成这样的后果,捅马蜂窝者该承担哪些责任?
事实上,一旦捅马蜂窝造成他人伤亡,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犯过失杀人罪,面临牢狱之灾。此外,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也有保障他人不受损害的义务,如果有马蜂窝不及时处理,发生伤人事件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捅马蜂窝应充分预见风险
记者发现,捅马蜂窝造成他人伤亡的案件很多是因“嘴馋”引发的纠纷。2015年9月14日,刘现、颜义、赵福、冉全几人为了吃蜂蛹,决定去摘取当地“青杠弯(音)”路边的一棵松树上的马蜂窝。
刘现等人采取火烧的方式驱赶走成年马蜂后,锯断了松树上部,蜂窝掉落在路上。几人拾取了大部分马蜂窝后,用火烧的方式处理后离开现场。
第二天上午,65岁的谢小娥背着3岁的曾孙女去青杠弯放牛时,路过刘现等人摘马蜂窝的地方时,两人都被回巢的马蜂蜇伤,后谢小娥的曾孙女因抢救无效死亡。
刘现等人赔偿了谢小娥一方丧葬费2.8万元,其他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谢小娥一方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刘现等人连带赔偿医疗费2279.08元、丧葬费28428元、死亡赔偿金502940元、差旅费265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现等人在摘取马蜂窝时,应当充分预见马蜂的危害性,处理时做到干净彻底。但现场残余蜂窝散落路边,导致马蜂回巢留下隐患,与谢小娥祖孙被蜇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明显过错,刘现、颜义、赵福应当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由于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故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冉全则因为没参与摘马蜂窝不承担赔偿责任。
谢小娥长期在该地区生活,对该地区有马蜂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应加强自我防护,同时在受到马蜂攻击的时候,谢小娥未对受害者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而是叫年仅3岁的受害者自己去找地方躲起来,其逃出马蜂的攻击圈后才来找寻受害者,故谢小娥存在过错,由谢小娥及其家人承担20%的责任。
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法院判决刘现等三人尚需支付42万余元。随后,刘现等人进行了上诉。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虽然冉全没参与摘马蜂窝,但是摘马蜂窝是四人共同决定,事后也参与了马蜂蛹的处理,因此也应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驳回了刘现方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当事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则因为摘马蜂窝导致他人死亡犯了过失杀人罪。
2018年9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镇金江村村民袁某请邻居帮助架电线杆,休息期间,袁某告诉大家不要打核桃树上的核桃吃,因为树上有马蜂。但是来帮忙的施勇却在众人反复劝阻下,仍用木棒敲打核桃树枝,惊动树上的马蜂,将在场的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蜇伤,之后陈某甲和陈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金沙县人民法院认为,施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仍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受害者有过错也应担责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案件中,还有受害者未重视他人的安全警告,或者违规进入安全警示地带的情况,那么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有重大过错甚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夏和、李康、夏志、张林是安徽省舒城县某片林地所有人,此前赵德经常在事发现场及附近砍树丫、伐小树、捡树枝。
2019年10月10日,夏和等几人到西边林地伐木,触动了一棵树上的野蜂窝,夏和因此换到东边树林,并碰到了赵德,告知了其西边树林有马蜂窝。
下午4点左右,赵德在砍树丫、伐小树时惊动野蜂群,野蜂追逐赵德,赵德边跑边脱衣服至上身赤裸,跑了一段后躺在地上来回翻滚,野蜂才飞走。回家后其先在家自行治疗,随后去多家医院治疗,后因病情恶化死亡。
之后,赵德家属将夏和等4人告上法庭,认为4人在砍倒有马蜂窝的树后应立即采取报警、拉警戒线和立警示牌等措施,但四被告放任受惊的马蜂蜇人,致赵德死亡,要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万余元。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树林的所有权、管理责任归属于四被告,四被告在采伐时对树上存在的马蜂蜂巢疏于观察,在采伐过程中造成马蜂受惊,蜂巢损毁,存在过错;在蜂巢损毁、马蜂受惊后,四被告没有及时采取警示措施、向消防部门报警或者到涉案现场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险,导致事故发生。而赵德上午就知道情况,但未尽注意义务,且采取的措施严重不当,对事件的发生过错明显。
法院酌定四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自身承担50%的责任。判决四被告赔偿赵德一方各项损失25万余元。随后,赵德的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赵德在未经树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前往案涉树林拾捡树枝、采伐小树,在被野蜂追逐过程中采取防卫措施不当,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夏和等四人在采伐树木前未尽到合理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在树木倒地、蜂巢损毁后未采取合理措施也是导致赵德被野蜂蜇伤后死亡的间接原因。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二审法院酌定夏和等四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
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马蜂窝所在地是商场、银行、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那么这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四川泸州市某医院药房外的空调外机旁原来有一个马蜂窝,2019年8月18日,为排除危险,医院邀请消防队对马蜂窝进行处理。
同日下午,小肖陪同父亲到医院治病,在药房大厅取药过程中被马蜂蜇伤。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细化,场所列举上增加了机场、体育馆,增加了“经营场所”“经营者”的表述。)
医院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对到其场所治病的病人及有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随时对院内环境、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对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安全因素,应尽早发现并及时排除。而医院对空调外机处的蜂窝疏于安全管理,导致形成较大蜂窝,增加了蜂的数量和处理难度。
虽然医院在小肖受伤前请消防队员进行了处理,但也不能保证杜绝了隐患。医院事后也未采取足够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原告被伤,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救死扶伤的公共事业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医院辩称的原告被野蜂蜇伤为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意外事件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为损害结果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本案蜂窝的形成是疏于管理,故本案不符合不能抗拒与不能预见。
意外事件另一个重要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蜂窝的形成是被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消除蜂窝后未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属于预见到了可能带来后果的发生而轻信可以避免,被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万元。
另外,即使是专业的消防队处理马蜂窝时也无法完全避免风险,那么消防队应该承担责任吗?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同类案件时,给出了答案。该院认为,消防队摘除马蜂窝的行为是对社会的救援服务,是一种义务行为,不是法定职责。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让其承担责任非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且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后果。故消防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文中案涉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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