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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属于有害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它包括废电池、废油漆桶、废家电类、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有害有毒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存贮,由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特殊安全处理。
有害垃圾的投放要求:
1、应注意轻放;
2、废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
3、废弃药品宜连带包装一并投放;
4、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排空内容物后投放;
5、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有害垃圾是“特殊”的生活垃圾,如处置不恰当,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构成直接或潜在危害。所以,在投放收集方面都要求做到“有害单独放”,切勿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的药品属于危险废物。与一般废弃物不同,危险废物危害更大,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进而影响人类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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