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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 法律援助中心 是司法局下属的一个部门,是政府机构,是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 判处无期徒刑 和死刑的、 未成年人犯罪 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三十一条律师 担任辩护人 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其工作人员相对律师事务所而言,是 法律工作者 ,没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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