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购属于违法行为吗代购超过多少钱要判刑

导读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个人代购属于违法行为吗代购超过多少钱要判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代购这个
2023-10-22 17:32:01

大家好,知识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个人代购属于违法行为吗代购超过多少钱要判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代购这个词几乎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动不动就听说去国外代购奶粉、包包、衣服等,非常便宜。很多人也都因为代购而以较低价格买到了心仪的东东。

但随着“空姐代购案”的案发以及一审11年的高量刑判决,使得人们开始谈代购色变,代购人员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敢从事代购业务,消费者也不敢进行代购,怕被牵连入刑。一、哪些是合法代购呢?

1. 出境旅游或者商务的个人,从境外采购不超过一定价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和数量的物品,回国后自用或者馈赠亲友。

如果该出境人员所带物品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或者超过一定的数量,但已经自行缴纳税款,也是合法行为。

2. 从事专门代购的商家,接受境内居民委托,去境外采购指定商品的,这种情况需要这些商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纳税。注意,这里的商家也可以是个人,即专门从事代购业务的个人或者单位。

二、合法代购的金额如何认定?

《海关总署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携带在境外购买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规定:“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三、合法代购的数量如何认定?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入境人员或者收件人员的相关情况,结合入境旅居目的,以及居留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一个符合常情常理的数量。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个人合法代购”是必须“自用”,即,所带入境的物品必须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带入境内后既不用于出售,也不用于出租。

专业的代购,必须在合法范围内开展代购业务,代购在境外购买商品后,直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他境内居民,专业代购会在收取境内居民总的价款中计入税款。也有一种方式是国内居民客户在签收时自行补缴税款。

由此可见,海外代购业务中,这些代购入境的商品将会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定性为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按照规定纳税。

总结:个人居民去国外旅游、商务活动,买点东西带回国内,如果在一定的价值和数量限度内,可以不缴税。

专业代购个人或者单位,无论价值、数量多少都需要依法纳税。依法纳税的代购,就是合法代购,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四、什么形式的代购会构成走私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多种走私类犯罪,但在日常代购业务中涉及比较多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律也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量刑:

(一)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况:

1. 累计偷逃的应缴税额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 行为人在1年内曾因走私类犯罪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从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

3. 如果为单位犯罪,该单位偷逃应缴税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判处相应刑罚。

(二)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

1. 累计偷逃应缴税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 虽然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但如果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档量刑: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人员;使用特种车辆走私;行贿走私;利用特殊人群(未成年、孕妇等)走私;聚众阻挠缉私。

3. 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该单位的偷逃应缴税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三)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1. 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在250元以上的

2. 虽然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但具备: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人员;使用特种车辆走私;行贿走私;利用特殊人群(未成年、孕妇等)走私;聚众阻挠缉私。这里因为具备特殊恶劣影响的情节,所以在数额上有降低规定。

3. 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该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相应刑罚。

我国对于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个人入境旅客(非专业代购人员),对其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商品可以在5000元人民币内免征纳税。超过5000元的,需要主动申报纳税哦。 这里需要注意,专业从事代购的,并没有上述免征规定,不论价值多少,均应纳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偷逃应缴税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才能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才能依照我国《刑法》第153条的之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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