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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石屹的公司没有按时履行其法律义务,而且潘石屹还和其他公司有相关的销售合同纠纷,所以才出现了这样的结果。
扩展资料:
潘石屹(1963年11月14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毕业于中国石油管道学院,现任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裁。
1995年,与夫人张欣共同创立SOHO中国,并带领公司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成长为中国最大的甲级办公楼开发商之一。2007年10月8日,SOHO中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2021年6月16日,SOHO中国公告,黑石集团将出资236.58亿港元,以要约收购的形式拿下公司91%的股权;潘石屹家族一次性套现142.81亿港元之后,仍将持有公司9%的股权; 9月10日,SOHO中国在港交所公告称,黑石集团终止对公司收购要约。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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