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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口迁移基本规定和准入条件是什么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技术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在申请落户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各类户口准入条件:
1、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2、配偶系现役军人的申请落户人员,均按随军家属落户政策办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均应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准入规定的引进人才,配偶系集体户口且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员户口迁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迁。
5、随迁落户的未婚子女不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育有子女的。
6、经批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报在直系亲属家中。
7、在我市旅顺口区、新市区常住户口登记或符合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条件的,迁入主城区时,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区公安分局审批(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的除外);否则按主城区准入条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8、由外市(含我市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已落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
9、办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和申请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必须是已注销入伍前常住户口的。
10、在申请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
落户准入条件
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四、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五、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六、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后再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核签。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的人员,其常住户口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六)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七)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八)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购房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三投靠”落户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符合上述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准入条件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并按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审批程序申请办理);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监护人;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七)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八)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投靠人员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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