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本条例规定了对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首先,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其次,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除上述处分外,还将追加罚款、开除公职等处罚;再者,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除了上述处分外,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对于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其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录在案。同时,被处分人有权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进行复核。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